商的渠道将其产品销售出去,故其组织及人事必须要非常精练,在营业工作上,人员不随便增加,而每一个人所做的事,也必须和其他传统销售公司有所不同。
□直销商营业守则 本直销同营业守则,规定所有独立经营业务的直销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虽然本守则乃为公司与其直销商的之间的关系而拟订,但亦适用于各直销商之间的关系。本守则更为促进直销商之间的和谐,并保障直销计划下所有直销商的利益而制定。本守则目的并非在限制交易或自由贸易,旨在力求所有销售产品的直销商能有均等的参与机会。 (一)授权为直销商 A-1申请人必须填写直销商申请书。 A-2欲申请为直销商,必须由业经授权为直销商者推荐,推荐人须提供申请人一套完整并具时效的创业资料。 1.创业资料中的申请表格必须填写完备,并直接交与公司。 任何直销商或新直销商,均需具备以下事项才能加入公司,或寻求推荐人协助推广公司业务的条件。 3.公司得保留申请核准权。 4.直销权时限以年为单位或至该年度为止。 5.续约直销商须填写续约申请书并缴纳续约申请费。 A-3直销商权限可授予个人、公司或合伙关系。 2.公司可申请成为直销商,唯须符合公司所发正式文件中的规定。 A-4申请为直销商者其年龄至少须满18岁,前述的直销商必须满20岁或已结婚,方可推荐其他人为直销商。 A-5公司对本营业守则的修正得由月刊发布或其他方式通知直销商。 (二)直销商职责 B-2直销商每月所购产品必须销售70%以上,才能: B-3直销商不得对任何人表示有购货的义务,也不得明示或暗示直销计划中所提及的收益之外,尚有任何其他利益。 B-4直销商不得表示其在直销计划下,有任何独占销售区域或特许权。 B-5直销商不得在任何零售场所,如商店、摊位、市场(包括市集、园林及其他类似场合销售或展示产品。直销商不得在知情状况下将产品或业务辅助品给予任何人在零售场所转售图利。 B-6出售产品时,直销商必须交给顾客送货单。 其中应载明: B-7直销商不得提供不实的价目、品质、等级、效能、及有否存货情况,以达到出售产品的目的。 B-8示范产品时,直销商必须解释产品标签所载用法及注意事项。 B-9顾客对所购买的产品品质不满意时,直销商应提供顾客下列选择: B-10直销商不得从事任何政府规定为不法的交易行为。 B-11直销商不得参与任何政府禁止的商业团体或活动。 B-12直销商不得宣称自己与公司或任何其他本公司机构有雇佣关系,或为其商业代理人、佣金代理商、业务代理商、委托商或经理人。 B-13直销商可销售除本公司产品、业务辅助品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但不得售予非本人推荐的直销商,也不得要求非本人推荐的直销商销售该类产品或服务。 (三)作为推荐人 C-1直销商有权推荐他人成为直销商,但须: C-3欲获取销售给下手直销商产品的效益奖金资格,推荐人本身每月必须销售产品给十位不同的顾客。1. 若该推荐人不能提出适当证明曾售货予十位不同顾客,其上手直系直销商得保留该推荐人的小组效益奖金,但仍可获得其本人零售部分的效益奖金。直销商必须确保,奖金发放至该推荐人的下手直销商。 2. 若推荐人一直不能履行此项守则,将失去其所有的推荐权。 (四)作为直系直销商 D-1成为直系直销商,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D-2直系直销商必须 (五)网络体系维护 E-1直销权的转移 E-2直销商不得蓄意合并,除非由于未续约终止、放弃、因死亡而无继承人者,若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情况下得以合并、但须取得公司的同意。 (六)直销计划的介绍 F-1直销商不得以下列名义介绍本公司的直销计划: F-2在介绍直销计划中,直销商: (七)直销商对公司名称的使用 G-1直销商在其业务上要求授权使用公司名称时,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此项授权以一年为限,期满即自动失效,如欲继续则须得重新申请。 G-2除经由公司外,直销商不得通过其他途径,购进任何印有公司名称、字样、图案的产品。 G-3直销商在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前,不得在其商业车辆上标示公司名称。 G-4唯一授权使用公司名称的事物为直销商使用的支票。 G-5直销商不得使用公司名称于任何分类广告、任何传播媒体中。 G-8直销商使用正式公司文件只能作为处理有关公司直销业务之用。 G-9直销商可设计并使用他们自己的业务辅助品,来训练或鼓励其推荐的直销商: 1.此类辅助品,不得包含直销商本人对其作为直销商后可能收入或未来经济效益的预测;不得提示,描述或说明直销计划;不得描述任何产品的用法、特性或功效;或者任何公司标准字体,注册名称或注册商标等。 G-10任何时候,若直销商自己印行的文书,经公司认为有害于公司,违反法律,导致业务损失,破坏公司名誉,公司有权对该文书的作者、出版者、发行者请示赔偿,并应即终止该直销商的资格。 从以上条文,可以了解这些条文是经过相当时间和经验设计的。这些条文最重要的是保护公司的利益,进而亦可以保护直销商利益与奖金制度有同样的重要性,必须慢慢品味,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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